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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辉;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法律治理已具备公法与私法、中央与地方、一般法与特别法构成的总体框架,但从内容和效果来看,在监管依据和监管主体设置、经营者准入监管、预付费资金监管、消费者权益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本质是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资金归集行为,其法律治理的核心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秩序、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理念和方法,构建一体化的规则依据,完善协同监管的主体结构;以经营能力的稳定性为核心构建准入监管机制,强化对经营者诱导性营销行为的规制;以风险控制和利益平衡为核心,完善预付费资金的总额控制、第三方存管和用途限制制度;以单方解除权、破产债权清偿和风险分担为核心,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救济。
关键词:预付费商业模式;;准入监管;;资金监管;;消费者权益救济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催收行业监管与立法完善研究”(20&ZD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