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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浩然;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关乎农业品牌化发展和全球农业价值链中高端的争夺,在全球范围内,新旧世界就此存在主观关联性、客观关联性两种制度逻辑以及商标法、专门法保护两种制度模式的博弈。受此影响,我国建立了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和专门保护两套体系,二者重点均在于保障产品产地来源真实,而非保障地理标志与独特产品质量特性之间的关联,导致地理标志质量保证功能并未发挥。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在立法逻辑选择中,鉴于中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方向的相似性,我国宜借鉴欧盟“风土”逻辑,建立地理标志的严格保护体系;在保护路径选择中,由于专门保护制度面临着来自商标法体系的挑战,更具可行性的方式是实现“风土”逻辑的商标法“嫁接”,将“地理标志法”定位为《商标法》的特别法,将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体系,建立双重保护标准:对普通地理标志仅禁止导致消费者产地误认的行为;对产品质量特征完全由产地决定的原产地名称和具有广泛声誉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提供反淡化保护,建立严格的注册审查、质量控制和执法机制。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专门保护;;风土
基金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SS23-A-07)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