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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立志;龚涛;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传统视角下,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主要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漏洞,它们通过滥诉和滥用禁令救济等方式攫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利润,会产生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等消极效果。但实际上,NPE的产生与网络化开放创新密切相关。NPE是知识产权二级市场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产物,它在许可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专利许可模式由事前许可向事后许可的转变。同时,NPE也反过来促进了网络化开放创新。它可以促进技术流动,降低企业获取技术的搜寻成本,提高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的创新激励。因此,NPE并没有“原罪”,而是一个中性的市场主体。对NPE的规制思路,应当从基于主体身份的规制路径转变为基于滥用行为及其权利源头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网络化开放创新;;非实施主体;;专利主张实体;;标准必要专利;;禁令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与价值转化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