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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汉涛;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
摘要:合理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对待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价值取向,理论上存在原则禁止论与合规许可论的对立。原则禁止论过分强调风险,会阻碍人脸识别技术的进步;合规许可论将前置法与刑法应当秉持的立场混同,且没有揭示刑法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深层法理。对待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应然态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关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刑法规制的方向选择,理论界存在刑法规制优先论与科技创新优先论的分野。科技创新优先论与刑法规制优先论各有优劣,只有将人脸识别信息放到第一层级进行强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两种规制方式的平衡。关于刑法如何预防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产生的风险,存在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两种模式。事后打击模式虽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但不利于保障安全;事前预防模式可以实现对法益更前位的保护,但会对刑法的谦抑原则造成冲击,动摇罪责原则的基础。理性的选择是,根据不同类型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不同特质分域而治。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价值取向;;方向选择;;规制模式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物安全视野下人类基因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刑法规制研究”(22BFX0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