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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安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继承《合同法》第52条的精神要义,将强制性规定法源位阶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学界对合同违反规范性文件系违法无效或悖俗无效存在理论争议,实务界不乏直接或间接突破法源位阶的案件,法官犹疑的立场不利于统一司法裁量标准。学界不应过度纠结法源位阶,而应转向规范性文件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动态构筑”:一是动态系统论跨越了要件和效果两个侧面,以不伤害原理与契约自由原理构成的内在体系为基础,抽取出规范性文件性质、合同无效必要性以及契约自由三个要素,依要素满足程度、要素间协动机制综合判定合同效力,同时借助学说理论和实践积累得以补足;二是通过预先限定的三要素维系动态评价的体系性,结合结论合理性论证,能够有效限制法官主观恣意的评价空间。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同效力判定;;动态系统论;;法源位阶;;强制性规定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教义学研究”(22CFX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