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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俊阁;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
摘要:现行刑法对健康医疗数据的控制型保护模式,既难以杜绝二次泄密行为,又会造成保护体系的漏洞,且不利于健康医疗数据的开发应用。经对比分析其共享属性可知,健康医疗数据分为不予共享类与开放共享类两个类型。在安全保护需求上,前者更关注刑法对数据保密性的保护,后者更专注于刑法对数据完整性与可用性的保护。刑法应当据此采取类型化保护模式,强化对不予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的控制型保护,推动对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的利用型保护。应将非法使用涉个人隐私的不予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行为,及破坏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将合理性原则作为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处理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关键词:健康医疗数据;;开放共享类;;控制型保护模式;;类型化保护模式;;合理性原则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安全的刑法区分性保护研究”(22CFX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