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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真明;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构成共同侵权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司法实践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区分为完全连带责任与比例连带责任,创造出“比例连带责任”这一新的责任形式,引发了学界的争议。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无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连带责任区分为完全连带责任与比例连带责任,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则,也不符合我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比例连带责任混淆了连带责任的对内与对外效力,司法机构在适用该种责任时,很难合理地确立比例连带责任中的“比例”,现有裁判确立的具体比例标准不统一,具体比例与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的大小也不完全一致。司法解释并没有确立比例连带责任规则,法院也不宜以司法解释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的裁判依据,应以《民法典》和《证券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研究”(21XFX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