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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边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法人格权理论中,法人人格权是法律人格在主观权利层面的表达。它的价值基础首先是人格独立,其次是行为和发展自由,但是与人格尊严无关。法人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法人特定非财产性利益的权利。法人在特定非财产性利益上具有保护需求,传统的侵权法保护模式无法对其完全覆盖,人格权保护模式则对法人非财产性利益发挥着补充、兜底保护功能。根据法人人格权的本质特性,法人人格权呈现出不同于自然人人格权的权利构造样态。法人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更为单一、有限,权能形态缺乏人身性要素,权利保护效果和救济手段整体弱于自然人。虽然规定在同一体系中,法人人格权和自然人人格权仅具有相同名称,权利特性却迥然不同,解释论上宜对两者清晰区分。
关键词:法律人格;;人格独立;;意志自由;;非财产性利益;;权利构造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41GS00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