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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诗岳;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基于非讼程序不能妥善处理具有强烈对抗性、复杂性的不当执行实体争议的致命缺陷,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不仅没有提高执行效率,反而成为了案外人拖延执行的合法途径的实践效果,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关系的程序安排,无论是异议前置模式还是自由选择模式均不具有合理性。其实,我国法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罗马法上的第三人对扣押的异议程序,与德国理论上的分段式执行救济程序,均未实现加速审理进程以及全面保护案外人利益的目的。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采取直接起诉模式,严格区分因违法执行行为引发的程序争议与因不当执行行为引发的实体争议,构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方法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方法泾渭分明的双轨执行救济体制。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前置模式;;直接起诉模式;;自由选择模式
基金资助: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研究”(20BFX0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