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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唐;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清朝前期努力以传统的“朝贡—册封”体制来规范和解释中欧互动,将欧洲各国等量齐观地视作亚洲各朝贡国,强行纳入“朝贡体系”的想象之中。而康熙开海之后则开始更加务实地正视与承认这些国家与中国交往的纯粹经济动因,就规范语言的角度来看,原本的“朝贡国”之外又提出了“互市国”概念并举。由此可以看到,清朝对于荷兰、西洋等欧洲国家事务的秩序设计,明显经历了一个由“朝贡”到“朝贡”与“互市”杂糅的转变,这一转变可以窥见清政府面对全新交往对象,突破旧有交往模式的调试努力与纠结心态。
关键词:清代;;中欧关系;;朝贡体制;;互市贸易;;法律规范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朝对外法律秩序体系研究”(22CFX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