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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宪权;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侧重点在于数据控制行为的规制以及数据分类分级的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导致数据控制行为合法性增强、数据利用行为风险攀升以及数据共享需求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会引发现行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的功能性失灵并造成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漏洞。应当确立“数据利用”行为规制观与“全类别+分类分级”数据治理观。现行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属于权利保护模式,应当采用“权利保护+集体法益保护”的复合模式。复合模式保护的集体法益应当是数据管理秩序而非数据安全。应当修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侵害数据法益的情形。应当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以应对行为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数据法益的情形。
关键词:数字经济;;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
基金资助: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