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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龙业;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摘要:《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对于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则毕竟是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自甘风险适用中的基本范畴都存有不同认识。厘清这一问题,既要运用好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类推适用等方法,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含义和立法精神,又要融入开展文体活动的价值导向特别是体育精神方面的考量,对“文体活动”“参与者”等作适当从宽界定,但要与“观众”“闯入者”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以区别,同时要注意在特定文体活动领域与其他侵权行为规则,比如动物侵权规则的衔接适用;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界定既要遵循民法典体系下的一般规则,又要与体育赛事中的犯规行为特别是恶意犯规行为相区分,实现对相关纠纷案件的公平妥善处理,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自甘风险;文体活动;适用范围;活动组织;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