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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远亮;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摘要:实践中制造毒品的内涵与外延并非一成不变,其经历了由无规定到有规定,由两种方法到三种方法,由单向规定到正反双向界定的演变,总体呈现扩张趋势。对制造毒品的三种方法应当正确理解,把握核心要义,精准把握“毒品原植物”“化学反应”“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意旨,准确界定各种方法外延。物理方法制毒既不传统,也不典型,对其认定要做到四个“把握好”,对于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的加工、配制行为,应优先在刑法内部寻求处理路径,以相关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或量刑情节考虑。办理制毒案件,要严格认定制毒阶段及制出物性质,精准确定制毒数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制毒原料采购、制毒资金来源、制毒场所选定、制毒技术提供、制毒行为指挥等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等予以处理。在死刑适用上,根据制出物为成品、半成品及粗制毒品的不同,准确适用不同的死刑裁判规则,确保对制毒犯罪分子精准打击和公正处理。
关键词:制造毒品;物理方法;毒品数量;死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