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任重;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规范属性及制度目的要求新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精准对接。以“实体事项—程序事项”和“原告适格—诉的利益”的双重二元结构为分析框架,《公司法》第189条并非实体请求权基础,而是起诉条件的特别规定。持股比例、持股期间系原告适格的特别规定。先诉请求、前置程序及其豁免事由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项。“洁手原则”可与《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有效对接。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扩张有三重程序法理。生效判决对其他股东的合一确定可借助《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第3项后段予以落实。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对接蕴含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的分析框架,据此可以以点带面地推进新公司法的科学有效实施。
关键词:原告适格;前置程序;洁手原则;诉的利益;共同诉讼;既判力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事诉权行使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4AFX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