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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甜甜;
单位: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路径具有效能不稳定、救济滞后等缺陷,应当双管齐下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路径,通过发挥该路径实施阻力较小、保护效果显著等优势,弥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薄弱与不足。然而,我国的个人信息国家消极保护义务具有虚置化倾向,积极保护义务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且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程序性制裁缺失,致使公安司法机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并不充分、应然功用被不当湮没。基于此,应实现《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效衔接,细化与落实积极保护义务与消极保护义务,构建未履行保护义务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关键词: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程序性制裁
基金资助:北京市法学会2023年青年课题“刑事司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与多元义务研究”[项目编号:BLS(2023)C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