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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涛;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由审查起诉阶段向法院审理阶段延伸,需要认真对待合规出罪的模式选择。企业刑事合规出罪主要是企业老板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罪,合规责任二元论对此解释不足,合规责任整体论主张因合规整改降低或消除预防刑,这对责任刑形成抵扣而不具有需罚性,可以弥补上述解释的不足。法院审理阶段需要从激活合规撤回起诉制度,对检察阶段启动合规在法院阶段考察通过或直接在法院阶段启动、考察通过的,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检察机关拒绝撤回起诉或不宜撤回起诉的,法院需要针对应当判处不同刑罚的案件,分别作出合规缓刑的判决或暂缓判决,前者适用于应当对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应当对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两者均需规定合理的合规整改期,并最终根据合规整改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合规责任;合规出罪;合规缓刑;暂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