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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婧娟;
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摘要:《民法总则》首次将决议行为列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然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缺位,导致如下问题:决议行为的主体模糊,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容易混同;决议行为的程序规范缺失,“一刀切”的多数决和缺乏规范的代表会议授权难以充分保护农民权益;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和救济机制不够明确。应当在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立法的基础上,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对决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设计不同的成员资格标准、不同的决议程序规则。同时,应当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完善行为实体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并且按照行为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
关键词:农民集体决议;村民自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简单多数决
基金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科学计划重点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有效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Z202211417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