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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勇;
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集中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提升环境审判质效,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提高环境审判协同治理水平。但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践运行中反映出跨区域集中管辖程度不高、环境审判专门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受案范围不规范及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不相协调的局限,阻碍了集中管辖的有效展开和实质推进。我国未来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建构应科学划定集中管辖司法辖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院组织体系、规范受案范围、合理协调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关系,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指定管辖、巡回审判以及环境审判协作机制的适用予以填补。
关键词: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审判专门化
基金资助: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研究”(项目编号:HB22FX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