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范进学;李紫琦;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创新型立法制度在社会治理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不成熟的区域协同立法规范难以满足区域协同实践中的现实制度需求,导致诸如立法主体具有争议、立法权限有待完善、立法效力有待细化、备案审查机制需要健全等区域协同立法基本问题的产生。在对区域协同立法规范的完善中,应当在明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主导立法主体的同时,承认地方政府的立法主体地位,肯定不同层级立法主体协同立法的可行性;为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划定界限,厘清不同层级立法主体协同立法的权限划分;明确区域协同法规效力相较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优先性,与一般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应当由各地方制定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效力裁决;构建纵向“交叉备案”与横向“共同备案”的区域协同立法备案审查机制,保障区域内各个地方间的“协同性”。对区域协同法治实践基本问题的回应对接立法规范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区域协同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健康发展。
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效力;备案审查机制
基金资助:202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课题“构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JZD02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