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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仁文;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野生动物伦理、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带法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性是本罪行为对象的本质特征。“以食用为目的”具有控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功能,观赏、药用等非食用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对前置性规范的从属程度应坚持相对性,并明确前置性规范的效力层级和范围。
关键词:法益结构;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目的;前置性规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项目编号:19AFX007)的研究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项目编号:DF2023ZD0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