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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威;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摘要:跨境个人信息流动相较于国内个人信息流动具有特殊性。从RCEP实施现状来看,存在数字贸易往来中多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并存的情况,加剧了“制度冲突”;大国之间的博弈加剧个人信息跨境规则的复杂性;跨境个人信息治理过程中存在信任度不够的问题;RCEP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过于笼统。在国内方面,我国现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冲突;个人信息跨境保护缺少行业自律机制;相关司法保护机制亟待完善,尚不能为跨境个人信息流动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RCEP确定的自贸区是全球最大的自贸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非常频繁,本文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RCEP视野下,从两个方面——国际方面,要积极参与构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国内方面,在国家统筹管理个人信息跨境业务的情况下,须从完善国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法规,明确境外数据接收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司法保护体系,设置隐私执法部门和第三方认证机构等方面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探讨构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
关键词:RCEP;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机制研究;法律责任;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