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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5年第01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评注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董坤;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05条是有关期间和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没有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仅是一种期间的起算方法,根本目的是用以确认期间终点或截止时点,从而避免逾期行权、过期失权以及某些诉讼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意味着期间效力已经开始,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是在诉讼法上不计入诉讼期间,但在实体法的刑期折抵问题上,拘留、逮捕的当日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此外,“路途上的时间”主要指文书在途时间,不应包括异地押解路途上的时间。将异地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间与第105条第4款在押期间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立法精神相背离,也与基本法理和人权保障理念相左。此外,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鉴定,仅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并不妥当,建议在第105条中单设一款,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以辐射分则各个诉讼阶段。

关键词:期间;计算单位;计算方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路途上的时间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犯罪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公诉出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B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资助计划(项目编号:DF2023ZD0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