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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旭;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增设了检察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承认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召开庭前会议和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前置条件等举措,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将非法物证、书证的审查、调查程序和实体规则排除在该规程之外,且对非法口供的排除采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讯问合法性核查中“重大案件”的标准缺乏界定,对未在法定场所讯问和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排除立场上的退缩等,这些举措有待商榷。在规程实施中,应当注意避免法官“有疑问”这一裁量权滥用导致的应该启动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而拒绝启动问题,非法物证和书证排除规则中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补正、合理解释的标准与程序问题。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中参照适用该规程。该规程若欲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改变“重打击、轻保障”的思维观念,改变当前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赋予辩护律师阅览、复制录音录像资料的“阅卷权”,在明确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不得拒绝辩护方回答发问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进步;不足;实施问题;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