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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健;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技术手段不断升级,传统的犯罪侦查手段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借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海量刑事数据成为预防打击犯罪的捷径。因此,法律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新设了相关数据义务并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刑事数据提供义务。本文通过梳理有关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的法律规范,发现当前刑事数据提供义务存在范围概括性、程序宽泛化等问题,进一步引发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数据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义务冲突,以及义务履行成本高与收益低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该项义务履行的实际效能不断弱化。为进一步化解冲突,本文尝试厘清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的范围要素,并以敏感性为标准划分数据类型,设想数据提供的场景,两相结合建立条块式的数据分级响应机制。同时,优化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程序要素,并就配套建立数据提供义务费用补偿机制提出设想。
关键词: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刑事数据提供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