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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生;张睿;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电子数据收集纳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尚未获得足够重视,这与电子数据收集在刑事诉讼中日益重要的客观趋势不相符合。将电子数据收集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基于以下三个事实:一是电子数据收集在侦查实践中越来越被依赖;二是将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三是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存在严重不足。当前理论和实践的阶段性成果为将电子数据收集纳入《刑事诉讼法》奠定了可行性基础。理论界对电子数据证据属性、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构建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已做出大量贡献,为电子数据收集的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同时,我国在电子数据收集立法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真实性审查规则已日趋完善。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纳入电子数据收集的内容,是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对于平衡追诉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电子数据;;刑事侦查;;规则构建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法律援助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2SFB3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