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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峰;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场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这与财产责任场合的损害填补原则具有同一性,符合侵权责任损害救济的基本理念。由于这里的“相当”属于不确定概念,因此在具体判断上应当由法官综合案涉诸考量因素进行利益权衡确定。为了使法官利益权衡的法律效果评价过程去神秘化而具有可反驳性,可以通过阶层构造清晰的比例原则的四阶分析法来认定这里的相当性。当责任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通过替代执行的方式来解决非财产责任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使申请执行人取得了向被执行人主张支付费用的请求权。
关键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相当;;非财产责任;;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