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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勇;刘娉;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与环境责任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应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构建。国外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主要体现为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专门法院附设ADR机制、专门的民间性环境ADR机制三种样态。我国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应朝着引入中立评估、重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激活环境仲裁、健全生态磋商、探索设立新型环境ADR机构等方向努力。同时,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也应在法典中得到回应,明确专门化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关键词: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生态环境法典
基金资助: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研究”(21A0107);;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流域法视域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CX2022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