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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怡歌;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是“法律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政府购买行为的应然要求。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必须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立法发展,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参与主体的具体行为规则进行建构,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边界;平等对待公共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尊重承接主体的意志和权利;引入服务接受者为中心的思维,增强对社会公众需求的回应力,把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合同履行质量评价、合同续订等的必备条款;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购买程序、合同管理程序与绩效评估程序,充分发挥多元监督机制。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主体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将监督与评估转化为现实的责任,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法治理念;;制度规则;;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