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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道远;
单位:海南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对自然人信用利益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该种新型权利类型的立法态度。一方面,我国传统信用制度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信用秩序之维系依托儒家宗族与熟人共同体的身份信赖,这种人格信用模式内含非正式规范的种种局限。另一方面,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带有较强的行政主导特点。这些均对信用权益的解释构成了隐性拘束。在此语境下,急需于私法领域强化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通过《民法典》条文解释确立信用权的法律地位。信用权符合具体人格权的权利构成基本要求,其权利主体确定、权利客体清晰、权利内容丰富。另外要明确信用权权利属性中人格属性的核心地位,充分肯定信用权纳入人格权体系的合理性。
关键词:信用权;;信用文化;;具体人格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