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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志强;尚怡童;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实践中,集团贸易、委托代建等场景存在如下特殊违约情形,即基于合同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偶然转移至第三人,此时,第三人虽有损害但对违约人无请求权(或请求权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合同赔偿权利人虽有请求权,但无差额损害。我国《民法典》侵权、债权转让等既有制度难以完满解决此类第三人救济问题。因此,为了矫正违约损害偶然转移产生的不公结果及发展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高效审判机制,可借助规范损害概念将第三人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视域,并通过任意性规范、合同漏洞补充规范等工具调整赔偿权益的内部移转,从而在一元模式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法治特色的第三人损害清算规则,即合同赔偿权利人可向违约人请求第三人遭受的损害,但需将赔偿权益移转至第三人。同时,为限制规则适用范围不当扩张,应将“第三人无请求权或请求权难以更好维护权益”“第三人损害可预见性”“损害的偶然移转”作为规则适用前提。
关键词:第三人损害清算;;规范损害;;漏洞填补;;集团贸易;;第三人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