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史一舒;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对绿色民法典时代政府环境规划管制的法治化提出巨大考验。实践中,由于传统环境规划权配置结构的不合理、地方红线规划管制对公众参与程序的排斥、对公权力的预防性监督机制匮乏,导致红线规划管制存在对公民土地权利的限制、行政责任的地方性悬置等现实困境。在民法典绿色导向下,政府环境规划管制应遵循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双轨制保护原则,恪守物权法定原则,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并在环境规划立法中引入民事行为约定的内容。目前,我国可制定统一的地方红线立法基准,通过红线规划司法审查、保护地役权、生态补偿等制度的完善,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对政府规划裁量权的监控和校正。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制;;绿色民法典;;司法审查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22ZDA109);;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转型”(XRZ20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