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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佩乘;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
摘要:随着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均加强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活动,平台反垄断的核心争议聚焦在如何认定垄断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芝加哥学派主张的经济效率标准在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适用中屡遭质疑,其主要问题在于平台竞争中价格维度的竞争作用显著下降,平台垄断可能引发对个人信息、隐私、创新等的新型损害。平台竞争并未脱离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律,数字平台在商业实践中运用的各种价格和非价格竞争手段可能造成多样的竞争损害形式。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根据数字平台的竞争过程,分析其竞争方式,进而在个案中判断具体的竞争损害。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执法理念,并在处理不同案件时适用基本一致的竞争损害分析框架,从而稳定经营者市场预期,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平台反垄断;;竞争损害;;竞争过程;;平台经济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3CFX028);; 浙江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2024NA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