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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勇;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从法教义学角度来说,劳动者以从属性为根本特征,平台众包从业者不负持续接单的劳动义务,即便通过激励机制也难以形成与劳动义务拘束程度相当的强制。因此,此类群体不具备从属性,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比较法上,德国类雇员的“经济从属性”和“社会保护需求”界定标准模糊,且自身赋权有限,若以此为参照设立第三类劳动者,并不能有效契合我国复杂多元的平台众包用工实践,难以纾解从业者权益保障缺失之问题。因此,应坚守从属性劳动和独立性劳动二分原则,将平台众包从业者定位为民事劳务提供者。在此基础上,将部分劳动权利拓展适用于此类群体,并加强对平台算法管理的监管,逐步构建全面有效的从业者权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劳动者;;类雇员;;民事关系;;劳动权利;;算法管理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4YJC82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