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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凤鸣;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3年底正式公布的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规范的修改主要集中于调整既有出资责任规则、选择性吸收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和针对性新设责任约束规则三个层面,但整体并未改变我国股东出资责任理论与规则的碎片化状态。股东出资义务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的双重属性表明了股东出资责任的复合性特征。基于行为法与组织法对股东出资行为的双重规范,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包括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中的转让人或受让人;请求权主体范围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足额缴纳、缴纳担保、损失赔偿以及股东失权。
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出资义务;;出资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VHJ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