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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甦;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在农村集体经济法域,组织法与财产法之间仍有结构性冲突与功能性障碍,本质上是其法律规范蕴含并反映的计划经济体制遗存与市场经济体制建构之间的内在冲突。内蕴计划经济体制基因的法律规范与内蕴市场经济体制基因的法律规范,在其建构理念、结构设计、功能预设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均有根本不同。许多“三农现象”的形成机制与解决方案,均可在组织法与财产法冲突论上获得解释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组织法与财产法的协调性建构上,很有现实性与创新性,但也有阶段性和开放性。必须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以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创新为路径,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组织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化调适。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市场经济体制
基金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资助,编号DF2023YS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