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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芳瑾;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复议法》第32条是行政复议启动阶段的特殊程序设计,本文将其称为“原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先行处理程序是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救济程序,虽嫁接于复议程序之上但并非其组成部分。该程序为原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供契机,在行政救济体系中起到前端分流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在具体适用层面,先行处理程序仅针对特定的行政处罚情形,且主要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启动。原行政机关需要对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力求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对于是否进入先行处理程序具有选择权,故原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必要的教示义务,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启动该程序。下一步,应通过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该程序进行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原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政复议;;当场处罚;;非现场执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党规与国法协同构造国家机构组织法规范体系研究”(24BFX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