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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02期: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高圣平;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主要表现在其成员、财产、治理、存续四个方面。在成员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封闭性及唯一性,由此而决定,外部人员至多能够享有部分成员权利,但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财产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所有权的财产并非来源于成员投资,而具有历史性;集体财产的公有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时受到多种限制,并且财产经营收益以平等分配为原则。在治理结构方面,外部人员不能进入成员大会表决,但可以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需要以“政经分开”的思路加以重塑。在存续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呈现出“先成立,后确认”的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破产能力,只能因合并、分立而终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破产能力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