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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海;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上古赎刑的本质在于由将犯人逐出共同体之外,改为留于共同体之内。之后,作为五刑易刑之赎的重刑性质发生变化,轻刑特质凸显,适用范围扩展,实现了正刑化。罚金在五刑之外,在性质上不属于放逐刑,到了秦代,它亦从次刑跻身正刑。魏晋南朝大致继承了秦汉以来的财产刑传统。在北朝,在游牧族群法制的影响下,秦汉以来的财产刑发生变化:罚金作为一个独立刑种消失,赎刑“退化”为特权与例外。由《唐律》集大成的限制性赎刑是农牧互动,法制由多元凝聚为一体过程的产物。
关键词:赎刑;;罚金;;游牧族群法;;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