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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洪捷;魏丽娜;陈涛;罗英姿;王东芳;
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杭州师范大学中国创新创业教育研究院;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摘要:<正>专业博士如何凸显“实践性”——以教育博士为例根据202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第二十一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专业博士实践能力培养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研究”(BIA230216);; 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路径研究”(JGKT24_B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