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郝冠揆;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罪名”是产生于我国的概念,其含义在我国曾发生过较大变化。长期以来我们将国外刑法典中的条标误认成了罪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错误的罪名理论,并为我国目前缺陷明显的司法定名的罪名确定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导致实践与理论的恶性循环。我国之所以能够产生“罪名”的概念,以“字”为基本单位的语言结构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由司法机关确定罪名的模式导致了罪名适用的混乱,造成了罪名适用的空白期,形成了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割裂的局面,应当予以纠正。通过刑法修正案来确定罪名,实现罪名的法定化是未来我国罪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罪名;;条标;;司法定名;;罪名法定
基金资助: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罪名的确定模式研究”(GJ2022D19)之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