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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馥铭;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条款引发了诸多质疑,既有从立法层面指出罪名的体系位置不合理,罪状和法定刑设置存在缺陷,也有在实务层面担心法律被恶意利用,成为企业内斗和趋利性执法的工具。这其中部分观点确有道理,但也有一些担忧实无必要。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隐忧,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破解:一是限制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确保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构成犯罪的范围,不超过其构成违法的范围;二是统一新增条款的适用标准,明确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追诉条件和程序。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背信犯罪;;平等保护
基金资助: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20&ZD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