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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09期:再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姚岳绒;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在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了将国家机关和私人组织一体化规范的立法模式。由于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条款具有宣示性、象征性,该法在实质上仍是一部私法规范,属于单一立法而不是统一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而不是止步于民事权利。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确定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在于,通过基本权利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构建出一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全景图。民法所保护的是权利免受来自私权主体的侵害,而宪法重在保护权利免受来自公权力侵权的风险。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不是独立、并行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由基本权利决定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最佳状态是权利与权力实现动态平衡,公民权利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而国家权力又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而不是强行合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应当重点调整公权力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建议优先构建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宪法逻辑;;分散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