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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09期: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法律实现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罗亚文;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统合为数据财产权规范构造中的“数据使用权”。与抵押担保相比,权利质权形式更符合现行担保体例、数据自身特征及实践形式要求。数据质押担保不宜采“准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的设权路径,应将登记作为数据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在数据资产移转、数据许可使用等数据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数据质押担保采登记生效规则更为适宜。基于对数据资产之特殊性以及担保企业经营模式等因素的考量,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可转让、对外许可使用数据资产,但应设置衡平质权人交易风险的适用规则,以兼顾企业的融资效果及质权人的担保风险。可通过强制管理、“预处置”的缔约方式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认定标准可作为质押标的识别的借鉴参考。应关注数据自身特征对估值定价的影响,基于不同参考因素及动态考量思路选择适宜的估值定价方法。

关键词:数据资产;;质押担保;;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4BFX02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