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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属于毁坏型的财产犯,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和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因此,本罪在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中都采取了“其他方法”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兜底式立法方式,这就为司法机关突破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提供了可能。在我国刑法中妨害业务罪缺失的条件下,破坏生产经营罪实际上担当起了妨害业务罪的角色,导致了本罪在财产犯与秩序犯之间的摇摆与拉扯。为改变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窘迫,应当将本罪在立法上回归为秩序犯,使其在维护经营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财产犯;;秩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