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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太轩;
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对于“竞争法应否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议题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两派观点。“否定论”中的“致害原因否认说”“立法目的相悖说”“保护效果有限说”均存在片面性,无法做到逻辑自洽。“肯定论”虽从“竞争法保护具有必要性”“竞争法保护具有可行性”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但其论证的宽度与深度有待加强。个人信息的竞争法保护除了具有规范依据(即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还具有扎实的理论支撑——法益综合化系列学说,亦契合侵害个人信息与竞争违法行为日益竞合的现实场景,且域内外既有的竞争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努力实践为其积累了参考经验。竞争法理应介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进程。为了预防竞争法的过度干预,应对竞争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件进行限定。基于竞争法的法本位与法目的,可将其限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双重条件。
关键词:个人信息;;竞争法保护;;不正当竞争;;垄断;;竞争秩序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定位与反垄断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ZD07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