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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凯;陈鹏;
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法学范式中,因诉讼程序之于私益救济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可诉性未成为主要理论难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后,其特殊程序构造与价值功能在公益保护及社会治理中成效显著。但实践运行的偏离与异化,引发了多方的审视、质疑与反思。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提出,是检察机关办案理念与目标在制度发展中的理论及实践回应。有限公共利益理念、特定诉讼目的和特殊诉讼结构等法理基础决定了可诉的案件范围、诉权利益和法律关系,可诉性的功能决定程序作用范围、划定权力行使边界、限定参与治理程度并回应实践办案需求等,可从明确案件范围、优化程序衔接、强化救济保障等方面将可诉性体现于专门立法之中。
关键词:立法原理;;法律监督;;可诉性;;高质效办案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J2024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