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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笑侗;
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公司法》弥补了长期以来存在于股东名册查阅权制度中的缺陷,股东名册查阅权的运用将迎来新的契机。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股东名册查阅权的研究较为笼统,有必要进行细致探讨。虽然股东名册查阅权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该权利的运用应当以完善权利滥用规制体系为前提。鉴于新《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查阅权加以限制,应适用《民法典》中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将股东名册查阅权的滥用分为主观上的滥用和客观上的滥用两种情形进行规制。此外,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除一般性规制以外,还可以从《证券法》的角度构建由第三方介入查阅程序的特殊规制模式。
关键词:股东名册;;股东查阅权;;公司治理;;权利滥用;;股东权利征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研究”(21AFX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