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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青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可撤销行政协议不限于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一般程度违法的行政协议可被诉请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与行政协议本身存在紧密关系,审查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必然涉及所订立行政协议的效力。法院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所作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产生撤销的结果,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对司法解释条文所进行的法律解释表明,文义论述、体系论述和客观目的论述支持法院可以对意思表示瑕疵之外的违法行政协议判决撤销,在分量上,这些论述重于相反的制定者意志之论述。出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防范肆意撤销之风险、行政机关未受过度限制以及司法解释不宜向行政机关赋权等方面的理由,可撤销行政协议不得由缔约行政机关自行撤销。
关键词:行政协议;;可撤销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规定;;行政诉讼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规范的意义认同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