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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
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平台责任的研究视角应当从“主体责任”转向社会责任。对平台社会责任的学理解说可在实践层面优化平台责任履行,进而优化政府职能和司法职能。就责任内涵而言,平台社会责任既非传统企业社会责任,也与“主体责任”相区别。其制度核心是基于安全价值的发展理念,由此形成多层次责任目标。新技术立法背景下,平台社会责任需要超越企业法视野,在人工智能法中架设制度接口。平台社会责任的概念定义需要区分两个层次。对于其中的强制性责任目标,应当设置法律后果和激励措施。该立法安排有助于构建社会责任规范体系效应,把握平台责任限度,解决企业法过载问题。平台社会责任的制度外观应当由单薄的“私法公法化”法律引领条款向着立体多维的公私融贯规范体系迈进。
关键词:主体责任;;平台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人工智能法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治理规范的体系重建研究”(项目批准号:22CFX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