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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建;
单位: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摘要:新《公司法》关联交易制度扩大了关联主体范围,增设了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与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安排,但仍存在一般性条款缺位、内部规范衔接不畅、外部规范协同不足等体系性缺憾。为实现关联交易规制的优化与协同,应明确以组织法与行为法协调为基础的规制路径:在概念层面,厘清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质性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核心判断依据;在程序规范上,区分交易类型,构建以公平审查与公司自治为核心的双轨制规则;在救济机制上,允许公司同时主张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从关联关系认定和交易行为规制两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完善,推动关联交易制度的优化与体系化发展。
关键词:关联交易;;实质控制;;公平审查;;体系化规制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及司法裁判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2BF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